我校诚毅船务公司“育嘉”轮2003年8月11日在印度洋孟加拉湾海域因遭遇恶劣海况发生海难,导致该轮全损。由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拒不按保险合同规定全额赔付“育嘉”轮的损失(只同意赔70%),诚毅公司于2005年7月29日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过反复调查并于200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质证、辩论,最后于2006年9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育嘉”轮系适航船舶。诚毅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特别检验并进行大修、日常维修等保养措施,保持船舶各项证书的有效性,履行船东应尽职责。本航次“育嘉”轮所载货物及其配载是合适的,配员是适当的,诚毅公司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是规范的,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等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要求,“育嘉”轮发生的海难事故是不可抗力的
海上自然灾害所造成。因此,法院判令厦门人保全额赔付诚毅公司“育嘉”轮因海难造成的损失,厦门人保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上诉,表示服从厦门海事法院的判决,该判决于2006年9月27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诚毅公司完全胜诉。
自2006年10月10日起,厦门人保已先后支付给诚毅公司“育嘉”轮的船舶险、P&I险、该案诉讼费和鉴定费及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等款项等共计近千万元人民币的赔偿款。(诚毅船务公司)